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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6 20:21:16

3月6日,太原中院对外发布《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此举旨在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监督管理职责,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

《意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意见》共有基本原则、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责及范围、审判监督方式、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责任追究、附则等7部分21条。

《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1.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院庭长应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担当,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2.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3.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应当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监督的时间、内容、节点、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意见》明确了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裁判标准的统一适用,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审判职责和监督职责,以及其他相关职责。

关于审判监督方式。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案件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审判长提交庭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主审法官会议由庭长召集并主持,员额法官参加,必要时邀请分管院领导参加,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经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等方面的审判监督进行了明确。

关于审判流程管理。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对实行随机分案、指定分案的情形,以及严格审限管理,层报院庭长审批事项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关于责任追究。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对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依法监督,导致裁判错误,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启动“一案双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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