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志愿服务再深入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增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晋源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区法院在区国防公园共同开展了社区矫正法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剪影
活动中,晋源区院金胜镇检察室的全体干警统一着装,在志愿服务活动指定地点开展法律宣传。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法律咨询等方式,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集中开展宣传,现场普及了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并认真解答了群众提出的问题。
派驻金胜镇检察室合影
通过此次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和《社区矫正法》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为社区矫正规范化执法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后,晋源区检察院将依托新搬迁后的金胜镇检察室,有序推进社区矫正检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努力提升晋源检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打造成晋源检察亮点工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
(三)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
(四)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