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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太原市院办理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1-15 00:00:00

1月14日,省检察院召开山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娅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20年度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邢益民主持新闻发布会。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762件。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18件,再审改变率达86.4%;监督纠正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1476件,民事检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服务全省疫情防控大局。出台办案规范指引,对17类常见民商事纠纷案件统一监督标准,处理结果合法、合情、合理。向社会发布太原市某机电设备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案等10件典型案件,规范司法,宣传法治。编发涉企民商事法律宣传材料入企宣传,主动帮助27家企业化解经营法律风险,纾解企业经营困难。

 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对涉企错误民事生效判决提出监督意见15件。阳泉市检察院同市中级法院会签涉民企执行案件协作配合意见,进一步统一涉企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部署开展服务民营企业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监督纠正118件涉企违法执行行为,涉及金额约2.5亿元。省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我省晋能集团下属某煤业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制度漏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遂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堵塞制度漏洞,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省检察院以及太原、大同、晋城和阳泉等市级检察院分别与同级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意见,构建合力打击工作格局。全省共监督纠正14件民事虚假诉讼案,移送违法线索7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太原市检察院对孟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00余万元借款纠纷虚假诉讼案提出监督,法院再审驳回孟某某诉求并对其失信行为罚款制裁。

  助力脱贫攻坚战。坚持把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土地流转、种子饲料买卖等“微小”案件放在重要位置,对13件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提出监督。晋中市和顺县检察院通过执行监督纠正法院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西某农业公司继续支付杜某乐等16名农民玉米饲料款,维护了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

  维护民事司法活动公平正义。对70件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民事案件提出监督。针对公开送达和不退还原告垫付诉讼费等违法情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依法保障司法规范、维护公正。部署开展失信人员违法惩戒专项监督工作,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办理的山西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名单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助力平安法治山西建设。促进家事纠纷解决,对13件涉及离婚析产、继承赠与等家事纠纷错误生效判决提出监督,运城市检察院运用公开听证促成对未成年人韩某某撤销监护权一案实现和解。注重运用支持起诉方式,支持1320名农民工追讨欠薪2200余万元。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支持孙某某等54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01.2万元案,被最高检推介发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区代表等对7件案情复杂或积怨较深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对36件民事案件促成检察和解。临汾侯马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和解调处了李某某长达14年的申请执行案。

创新工作方式,省检察院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卷宗形成规范指导文件,在全省4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设立驻法院“支持起诉岗”试点工作。

 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发挥“头雁作用”,开展民法典主题“法治进校园”活动340场,14.3万师生受益。

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十个典型案例,分别是:1.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山东日照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乙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2.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某某、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3.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苏某生、解某等以物抵债合同虚假诉讼监督案;4.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甲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监督案;5.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6.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乐等16名农民申请执行监督案;7.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某等54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8.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某飞与柳林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支持起诉案;9.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韩某某、段某某与温某监护权纠纷和解息诉案;10.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韩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解息诉案。

案例二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某某、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5日,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孟某某借款1300万元。同日,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为孟某某出具担保函。2013年6月4日,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孟某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1300万元。后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50万元,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孟某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50万元;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3年12月15日前偿还350万元,于2014年1月15日前偿还500万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偿还500万元;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的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并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年3月15日,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案为虚假诉讼。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后,调取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借款汇入账户的收支明细,该明细显示,案涉1300万元借款到账的当日或次日就又返回到原出借账户,借贷事实仅体现在银行资金流水上,并未真实发生,借款方并未实际使用该资金;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孟某某,经耐心向孟某某讲明法律后果,孟某某承认借贷事实系虚构。2019年4月1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系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达到侵害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权益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对孟某某、山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26万元,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制作银行资金流水,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办案中,强化监督意识,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在查询银行账户掌握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询问当事人,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陈述虚构借贷关系的事实真相,进一步固定了虚假诉讼的证据。法院再审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纠正了错误判决,民营企业山西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虚假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一大“毒瘤”,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改判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法向公安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也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合力查处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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