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尖草坪区院对“3·09”案件中的许某某等33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尖草坪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 情 回 顾: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蒋某某、任某某、许某乙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由被告人许某甲、蒋某某负责联系非法网站,被告人任某某负责联系跑分通道,被告人许某甲、蒋某某、任某某还负责运营四方平台,充当客服,被告人许某乙负责搭建四方平台、技术维护。被告人林某某、崔某某、赵某某搭建转卡跑分通道,被告人林某某负责联系第四方支付平台,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负责发展码商、码农。被告人许某甲、蒋某某、任某某联合被告人林某某、崔某某、赵某某为境外非法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并赚取高额佣金,发展被告人刘某某等20余人为码农、码商负责转移涉案资金,要求该20余人提供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并按照要求填写上传至跑分平台,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崔某某下发指令指挥码农转移涉案资金。经查明,本案涉案金额3575万元。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对许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后,尖草坪区院承办组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对案件定性和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就证据情况与侦查机关建立及时沟通协调机制,对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核实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所起作用以及涉案金额。
快 捕 快 诉:
尖草坪区院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该案后,承办组检察官贾素叶、王瑞新当日就与侦查机关共同梳理案件证据体系,快速完成了卷宗审阅、远程提审、权利义务告知、法律文书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等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32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不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尽快对被告人许某某等33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尖草坪区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每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提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既体现了对网络犯罪的从重处罚,也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办 案 效 果: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部分非法经营犯罪也开始依托网络猖獗发展,被害人往往来自全国各地,人数众多、范围极广、金额巨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网络犯罪,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尖草坪区院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引导侦查取证、加强法律监督、提升案件质效,努力实现依法打击犯罪效果的最大化,确保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 条
一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