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的心结终于解开了,他腿脚不便,一直催促我当面道谢,我们真心感谢检察官同志”。
检察人热爱检察事业,不忘为民初心,
【基本案情】
刘某甲、刘某乙和李三是同村村民,且为多年好友。刘某甲因周转需要向李三借款三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本息一并归还。为帮刘某甲顺利筹款,作为好友的刘某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但是借款期满后,刘某甲不仅不还钱,还拒绝接听李三和刘某乙
【依法履职】
在了解到案情后,检察官考虑到,多年的友情来之不易,因为小额借款伤了感情有些可惜,于是马上调阅案卷,查看双方全部证据材料,按照申请事项和理由逐项核实、全案审查,发现借条外形完好、内容完整清晰、没有改动痕迹,原审被告刘某甲胞弟确做过保证承诺,但不足否认刘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已将前期偿还的一万元借款进行扣除,判决金额无误,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
【“小案”精办】
案件已经依法办结,可以就此划上句号,但检察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努力寻求检察办案“最优解”,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重拾案卷、回顾案情,积极寻找债务人刘某甲
一面鲜红的锦旗,一句真挚的感谢,让检察官的每一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都得到了回应。这面锦旗,承载了当事人对检察官的感激,对检察工作的信任与肯定,也激励着阳曲县检察院始终坚守为民初心,强化依法能动履职,杜绝机械办案、片面办案、孤立办案,“小案”不小办,“小案”要精办,不断以更优履职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充分体现人民国家之情,人民立法之意,人民司法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