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批)
守护“夕阳红”
行政检察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今年前三季度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张某甲与河北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江西省某市政府、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促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社会治理案,邱某诉浙江省湖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刘某某诉四川省乐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老年行政诉讼当事人出庭诉讼权利检察监督案以及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治理案。
据悉,“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依法能动履职,护航民生民利。各地检察机关以护航老年人权益“小专项”为抓手,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公平、有效解决老年人合法合理诉求。今年1月到9月,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批)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甲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护 领导包案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亲兄弟,均年逾古稀。1981年,兄弟二人在村干部及中间人的见证下订立分家单,约定“西边四间归张某甲所有,东边三间归张某乙所有,院内土地为两户均用”。1987年,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张某甲全家搬至某县城居住,其四间房屋由张某乙使用。2004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张某甲所有的四间房屋及张某乙所有的三间房屋合并登记在张某乙名下。2019年8月,张某甲方获知某县人民政府该颁证行为。
2020年1月,张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别拥有1987年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县人民政府在未核实相关宅基地使用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将分别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的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张某甲依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撤销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该中心一直未撤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张某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市县两级院办案组,并由市院检察长与县院检察长共同包案,帮助协调相关机关,指导办案组开展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撤销旧证并为张某康办理新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据此证丢失补办的09966号不动产权证亦应撤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于法无据。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高效办理撤证申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称已注销第09966号证书。考虑到张某甲已年逾古稀,因撤销房屋登记一事争执多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行政机关在撤销证件后及时为张某甲颁发新证,同时加强对兄弟二人的心理疏导,既使张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尽力修复兄弟关系。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2年7月14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张某甲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房屋是关涉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和民生的重要财产,也是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根本。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依法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发现因行政行为损害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促进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加强心理疏导,减少老年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二
周某诉江西省某市政府
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周某(1937年1月出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7月,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认定案涉房屋价值为142万余元。周某对评估结果、复核结果不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同年11月22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2月28日,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说明,维持案涉房屋价值估价报告。周某不服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周某不服,先后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判令区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责令区政府恢复房屋通水、通电及道路通行,修复被损坏的给水排水供电道路和房屋的窗户、院门及场地。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采信房屋估价报告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程序不当,但对被征收人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某市中级法院认为周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周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均不服,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分别就两案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调取原审案卷材料,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中,区政府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有不当,但未对周某实体权利造成影响;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对周某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予以了补偿,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中,周某于2019年5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虽然法院判决和裁定并无明显错误,但区政府补偿决定确有不当之处。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既要监督行政审判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高度关注和解决老年人群体的合法合理诉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针对行政裁判虽无明显错误,但行政行为确有不当,行政相对人始终不予接受且存在合理诉求未得到根本解决,检察机关在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生效裁判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促进依法解决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三
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促进老年人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监管社会治理案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签约服务监管 老年人权益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吉林省某县某卫生院按照县卫生健康局的要求,自2017年以来开始在本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该卫生院2021年度家庭医生签约名单、考核方案、绩效考核发放表等材料均记载吴某某(系某县某村居民,已于2018年6月18日死亡)系签约居民,签约合同中记载的签约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强调,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规定“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工作实施考核”等。依据上述规定,某县卫生健康局作为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负有监管职责,存在行政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不严等问题。
检察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就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召开座谈会。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某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制发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到实处,让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百姓。某县卫生健康局采纳检察建议,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速度快、高龄化等特点,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国家卫生健康事业面临的挑战。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是解决居民健康问题,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要求,针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家庭病床等服务的制度,是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机融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卫生健康部门行政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检查指导,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顺利开展,解决人民群众的就医难、养老难,使国家民生政策真正能够为民纾困解难。
案例四
邱某诉浙江省湖州市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其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司法救助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邱某,1936年9月出生,原系浙江省某县总工会教办职工。1963年,邱某因机关单位精简人员被作为“政转企”干部转至某工厂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总工会,享受待遇为行政级别24级。后因工作调动频繁,部分原始档案资料遗失。2003年湖州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开展“政转企”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邱某申请补助,但因原始档案材料缺失,未被列入“政转企”补助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018年11月10日,邱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政转企”补助政策落实退休待遇。同月21日,某县人民法院以邱某起诉材料不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邱某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邱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邱某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起诉时材料欠缺,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尽到充分的释明义务,而邱某在法院两次补正告知后,未能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