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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出台十条意见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助力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2-19 00:00:00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部署要求,落实落细《山西省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12月17日太原中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助力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的意见》。该意见全文共十条三十二项,要求全市法院要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为疫情防控任务落实落细和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

坚决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灵活采取“活查封”,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应当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被执行人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融资。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其继续建设。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现房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针对涉企业保全案件,保全过程中要进行综合研判,采取保全措施要考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积极应用执行和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

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对因疫情所致出现暂时资金和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重生。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不能或者因迟延履行导致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要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协调案件进行集中办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力争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解决债务的“一揽子”协议,依法为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严格落实太原中院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办案指引》,针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且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加快“执转破”工作,通过审计+预重整、预和解、预清算帮助企业及时走出困境。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建立顺畅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执行积案化解,切实构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依法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工作格局。

高效处置执行财产保障胜诉权益。

强化网络查控、网络评估、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扣划等信息化执行模式,确保高效发现、控制和处置执行财产。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为执行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对财产价值较大、竞拍参与度可能较低的财产,可以确定适当宽松的拍卖价款支付期限。全面应用“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确保案款收发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风险隐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准确把握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可先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对通过生产经营能履行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主体,要充分给予生存空间,原则上不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畅通救济渠道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全市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保民生促发展。

全力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尤其是对涉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政策,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最高法、住建部、央行关于执行涉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规定,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加大执行力度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结合“市场主体培育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纳入快立快执“绿色通道”,缩短办案用时、提升执行效率,保障小微企业快速实现合法权益,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服务业是受疫情冲击最大、影响最严重的行业,执行涉服务业案件中,要妥善采取执行措施,精准施策、精准执行,助推服务业加快复苏。

妥善办理涉金融案件防范金融风险。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在不影响银行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促成和解,灵活通过增加担保、展期等方式盘活银行贷款,助推金融风险化解,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办理债权转让案件过程中,既要考虑债权的合法性,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承受力及社会容忍度,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对于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严格落实太原中院出台的《关于妥善办理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指引》,坚持“三查明、先调解、须监督”的工作方法,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

强化案件统一管理提升执行综合效果。

充分发挥执行指挥平台作用,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不断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要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检索,形成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特殊主体案件的清单和“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名单,统一调配、集中管辖,避免各自执行、重复执行、交叉执行加重被执行企业负担,减少被执行企业的诉累,避免“你方唱罢我登场”浪费司法资源,切实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果、降低负面效应,推动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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