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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迎新春,平安过新年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1-16 00:00:00

春节假期要玩得尽兴,也要记得懂法守法,跟着小编一起开开心过大年!

勿让“年饭”变“年烦”

      新年期间,很多家庭忙碌一年会选择在饭店订一桌年饭,省时省事省心,可很多人,却因为不懂里面的“门道”,年饭变成了“年烦”,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菜单收费模糊不清,“额外消费”穷出不尽

大家都想开开心心吃年饭,很多的饭店会投机取巧,菜单模糊不清,未对菜单上各种饭菜的材料、口味、份量等进行详细注明。例如,一些饭菜不是按照一份的价格标价,而是按照半分、克数等标价,而且根据口味变动还需要另外加价。有的饭店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对筷子、茶水、餐巾纸等服务额外收费;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要求收取酒水服务费;有的饭店甚至设置限时消费,超出“两个小时”用餐时间的,额外收取超时服务费。很多消费者在付款的时候发现结算金额远远超出了自己的预算范围,可是却因过年,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情愿地买了单。

饭店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饭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收取的“订金”不退还

消费者去订餐的时候,饭店会要求先给付“订金”或者是“定金”,如果到时候没有去吃年饭,酒店会以“定金”不退的理由来拒绝返还订金。

那么“订金”与“定金”两者是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解答:

“订金”是预订性质的预收款,消费者在结算付款时,订金是可冲抵的,如果消费者未能依照预定去吃饭,饭店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实际损失收取违约金,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定金”是具有法律性质的预收款,消费者违约,饭店可以没收不予返还;如饭店违约,原先预定的包厢等未能依照约定给消费者,那饭店需要将定金双倍支付给消费者。

聚会聚餐要注意!

年终岁末,总是避免不了各式各样的聚会,正所谓无酒不成席,本来嘛,借助聚餐促进感情交流本应是一件好事,但是一味地贪酒、劝酒那就可能会“乐极生悲”了……

案情回顾:

袁先生清晰地记得那天早晨自己的朋友孙先生在医院离开了人世。而就在这之前,袁先生、孙先生还有另外两位朋友还一起聚在小酒馆喝酒,当天晚上四个人干了三瓶白酒之后,孙先生表示自己已经醉了,不能喝了,要回去了。但是招架不住袁先生和另外两个朋友的劝酒,又干了几杯,喝得“尽兴”之后,大家都昏昏沉沉地各回各家了……

悲剧就这样发生了,次日早晨,孙先生再也没有醒过来,家里人把他送进医院,但是孙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诊断为酒精中毒死亡。

之后,孙先生的家人便将喝酒的几个人告上了法院,并要求赔偿。袁先生很疑惑,自己到底是否有赔偿义务呢?自己到底违法了没有呢?思前想后,决定拨打安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权威解答—12348律师解惑:

首先,无论是社交还是应酬,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喝酒的情况有很多。喝酒造成伤害的案件,一同喝酒各方需承担责任的情况有:

1、强迫性劝酒,即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强迫性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比如明知对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合饮酒的疾病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导致疾病发作、死亡等损害后果。

3、未经照顾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另外,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阻止了,但是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按照袁先生的说法,袁先生其三人的劝酒行为主观上如果存在过错,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孙先生饮酒情况下,仍然让其独自离开,未尽照顾、送达义务,也是违法的。所以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酒后驾车要注意!

春节期间迎来送往,宴饮难免。但是生命只有一次,不可做为赌注! 作为司机,开车千万不要炫耀自己车技或是酒量的高超。

案情回顾:

孙先生由于酒驾撞了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一家人急的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据张太太描述,出事故时副驾驶座上还坐着一个人,而这个人才是这辆车的车主,不仅如此,此人会开车而且还未饮酒,正是此人让张先生酒后驾驶车辆的。现在事故后车主不但不出面与受害人进行调解,在张太太气急败坏的想要与车主讨个说法的时候,对方还直接失联了,张太太对于此种处理问题的态度十分恼火,一方面想要知道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担心张先生的情况,但苦于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才合理合法,思前想后,决定拨打安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权威解答—12348律师解惑: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车车主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同样也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但目前车主尚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建议张太太把这个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去反映。但是需提醒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不能仅凭张先生一人之词就认定是该副驾驶座的车主指使张先生驾驶的事实。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同样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如果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还将车辆交付给其驾驶,车主需要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太太的描述,车主就在副驾驶座上的事实,不应该不知晓张先生已经饮酒的事实。

就此,律师认为该副驾驶座上的车主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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