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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气”事不小?“路怒”惹刑责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2-25 17:44:47

“路怒症”在很多驾驶员身上都存在,稍有不如意便怒从心生,当有些司机被“路怒”控制时,狭路相逢“勇”者胜便成了他们的执念,而这种“勇”也让小情绪付出大代价,最终为自己的“路怒”买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相互别车,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一怒之下,开车追赶被害人郭某某,在路口将被害人郭某某的车辆别停,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下车后,就从后备箱取出棒球棍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胳膊受伤,后被害人郭某某将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控制并报警。经鉴定,车辆被毁损失1113元。

2023年2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万柏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某某因控制不了自己的“小情绪”,逞一时之气,造成他人受伤,自己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路怒驾驶十分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车辆行驶在路上,需要每一位驾驶员时刻保持冷静和克制,拒绝鲁莽驾驶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要开车斗气,要学会包容和礼让,安全、文明的出行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共同营造和维护。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持棒球棍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分为无事生非、小题大做、屡教不改等类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认为打架事小,一时的意气用事只不过是赔礼道歉,至多罚点款,万万没有想到“冲动是魔鬼”,带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小错”可能招来“大灾祸”。

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一) 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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