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的骗局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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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6-12 00:00:00
来源:太原市检察院
谎称经营网店需要资金周转
投资一万元即可获得
每月四百至八百五十元佣金
实际却是一张集资诈骗的巨网
共造成被害人三十五万元损失
······
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金额。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案件后马上展开了审查工作,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当检察官询问被害人,当时许某某是怎样宣传“投资项目”的?被害人都说到:“许某某说自己经营有网店,而且生意很好,需要资金周转,让大家帮助‘刷单、抢单’,每笔一万元,不但给佣金,过一个月后还能连本带息还给大家,利息还挺高。”听到这里检察官敏锐地察觉,这可能不是一个单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一个有预谋的集资诈骗案件。许某某宣传“刷单、抢单”,有没有真实的业务?刷单、抢单的目的是什么?刷单钱款用作干什么了?案件的关键点还需要深入查证。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侦查机关,召开案件研讨会,及时引导侦查补充证据;对刷单、抢单的真实性,被害人投资款的去向、公司账证去向、赃款查封冻结等侦查重点提出了建议。经过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查明许某某宣传的“刷单、抢单”只是幌子,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许某某目的就是要吸收被害人资金,而所吸收资金主要被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许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进行网络借贷,不断“以新还旧”,资金链断裂后,直接解散投资人微信群,建立新的微信群,以更高的利息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而且许某某不建立账目,拒不交代钱款去向,导致资金去向不明。这些让承办检察官进一步确认,许某某所谓的资金周转纯属虚构,许某某就是为了将“投资款”据为己有,应当对其改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经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分掌握了许某某集资诈骗的整个案件脉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向人民法院以许某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许某某仍旧坚称其是正常经营行为,并非集资诈骗,拒不承认犯罪行为。承办检察官用完整的证据链条向法庭还原了许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许某某假借经营网店名义,雇佣他人创建微信群,在群内发布虚假刷单、抢单信息,以高额利息引诱被害人以刷单名义进行借贷投资。许某某所得投资款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极少部分用于维护网站运营。在高额利息之下,资金链很快断裂,许某某直接解散原微信群,成立新的微信群并提高利息继续引诱被害人投资。许某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款的主观故意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金额。
我们要提高警惕,刷单、抢单行为本身就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而且网络当中的“刷单返现”等信息往往都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千万不能随意进行刷单、抢单行为。
任何诈骗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就是抓住了大家贪图小利小惠的心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蒙蔽,熟不知一张张巨型的诈骗大网就在这些小利小惠之后隐藏着,千万要抵制这些诱惑,不要因贪小便宜而遭受大损失。
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资交易时,一定不能轻信“低额投资高额回报”。切记,一定要在官方网站或者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中进行投资交易,千万不能随意在微信群等不明网站、链接中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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