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父母生命另一种形式的延续。从呱呱落地到牙牙学语,从蹒跚学步到风华正茂,孩子每一步的成长都凝结着父母的爱意。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有的为人父母者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让孩子吃尽苦头。近日,万柏林法院就收到了一份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书。
————★ 案情简述 ★———
01 基本事实
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珍(化名)与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强(化名)相识于十六七岁情窦初开的年纪,二人生育被监护人小宝时均尚未成年,并不具备抚养能力。小宝出生后一直随祖父老强共同生活,阿珍与阿强均未尽过抚养义务。
2020年,阿强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未归家。祖父老强有严重酗酒问题,醉酒后曾对小宝有过激行为。社区、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训诫,但效果甚微。祖父老强也曾多次报警求助,称其能力有限,无法看管小宝。
小宝所在社区于2021年后半年和2022年上半年已经通过民政救助为其申请了教育救助,解决小宝幼儿园入学问题;2023年因未报名小学入学,现处失学状态。社区及爱心人士长期给小宝提供衣食,小宝因长期无人管教,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对社区公共财产及居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
社区多次与阿强、阿珍沟通,阿强称其不具备相应经济条件,无法给予小宝稳定的生活,阿珍称其只能给予一定经济支持,但因父亲患病,家属也无力照顾小宝,二人均表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也都表示无能力监护。
为保障小宝的生活和成长,2023年6月起,小宝由太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照料。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为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收到申请书后,该院高度重视,为最大限度保护小宝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小宝的监护事宜,承办法官阳妮多次前往小宝生活的社区,对其家庭情况及过往生活及监护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并积极联系申请人即小宝所在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就撤销监护人资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交流。
02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认为,小宝长期处于无人监管、无人教养的情况,已产生危害社会安全、毁坏公共财产等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监护权。故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为维护小宝的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监护人小宝的父亲阿强、母亲阿珍对小宝的监护权;申请由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担任小宝的监护人。
03 支持起诉机关认为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监护人小宝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撤销其二人的监护权,故决定支持起诉。
04 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认为
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强称,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意见,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权,孩子由申请人监护比孩子跟着自己要好。
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珍称,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意见,也同意由申请人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05 本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伦理亲情的需要,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强、阿珍在生育被监护人小宝时,自身尚不具有成熟的“三观”,更遑论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二人虽为被监护人小宝的法定监护人,但从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也从未给予被监护人小宝应有的关爱,导致被监护人小宝处于自身极易受到伤害或带给他人伤害的状态。正是由于父母教育缺失、陪伴缺失、引导缺失,才导致被监护人小宝实施了不良行为,并处于危困状态。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阿强、阿珍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撤销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强、阿珍为小宝的监护人的资格。
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为小宝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案件承办法官阳妮对被监护人小宝进行了案后回访。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正在积极为小宝办理入学事宜,小宝也恢复了属于这个年纪孩童的天真和活泼,对未来的生活充满期待和信心,相信他能够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下好好学习,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
————★ 法官说法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院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角度出发,充分了解了被监护人的家庭情况、生活现状及个人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作为被监护人小宝的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在父母未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愿小宝这棵小树苗在温暖、友爱的环境中健康茁壮成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合力守护,在身体、人格都未成熟的青春期,应对孩子们进行积极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阿珍、阿强的类似遗憾事件不再发生。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