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的离世是悲伤的,而处理逝者生前的财产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日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儿子和继母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继承人李某于198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李某甲系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于1964年11月所生,李某乙系赵某与前夫1977年4月所生。
李某于2023年2月17日去世,遗留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街房产一套。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该房产李某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妻子赵某与儿子李某甲及继女李某乙三人共同继承。
2023年4月16日,原告赵某就其丈夫李某所留遗产与子女李某甲及李某乙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房产的50%份额属于李某的遗产,由赵某一人继承,李某甲与李某乙自愿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并配合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李某甲反悔,认为自己对生父李某所留遗产应享有继承权,拒不配合赵某进行房产过户。
◆继母赵某认为:
我与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协议合法有效,李某甲与李某乙应当按协议履行。遂诉请法院:1、判令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街某处丈夫李某名下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2、判令李某甲与李某乙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李某甲认为:
我放弃生父李某遗产继承后,现遗产房尚未分割并且亦未过户到赵某名下,我可以反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获得应有的继承份额。
调解过程→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冯建军法官及助理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了解双方的分歧,进行释法明理。本案所涉房产系原告赵某与丈夫即被继承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享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剩余50%的产权份额为李某的遗产,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法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认定,应系继承人有特定的合理理由,而非任意理由即可随意反悔。李某甲在其生父李某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生父遗产的继承,现李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初的放弃继承协议是被胁迫或欺诈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所签的放弃继承遗产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开展释法明理工作,缓和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念及以往的亲情,本着互谅互让,愉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1.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街某处的一套房产系被继承人李某与原告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夫妻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其中被继承人李某享有的50%房产产权份额,李某甲与李某乙均同意由原告赵某单独继承;2.赵某补偿李某甲3万元;3.李某甲与李某乙配合赵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01 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02 关于放弃继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