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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出台《意见》,强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18-11-27 09:00:21 来源:山西高院

刚刚,全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在并隆重召开,省高院迅速出台《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9个方面作出36条具体规定,充分发挥法治保护产权、稳定预期、激励创新的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该《意见》的出台,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全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安排部署,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高院出台该《意见》,将涉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落实到了司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意见》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细化到了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具体环节。明确对作风不佳、破坏发展环境、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努力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1、依法平等全面及时保护民营经济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对民营经济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及时保护。

       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依法促进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上的权和程序上的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债权和智力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减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诉累,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2、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准确把握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在处理民营企业犯罪时,依法保护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民营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企业因被告人羁押出现经营困难,可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要充分与当地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可对被告人变更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对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坚决予以纠正。

3、依法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涉诉民营企业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强制措施;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4、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

妥善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对政府确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强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新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保障我省独具的传统文化、优势产业和特色农林牧业等行业健康发展。

6、推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推动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严厉打击隐匿财产、违法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推动针对民营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民营企业信用的修复问题,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为“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提供费用支持,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股权确认、转让、涉中小股东权益纠纷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通过相关案件审理,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摆脱粗放式经营、家族式治理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

7、用好用足执行强制手段优化营商环境

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民营企业债权实现;对涉民营企业的“老案”“难案”“骨头案”,用好用足强制手段,穷尽查人找物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8、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企合法权益良好氛围

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及时总结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通过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高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强化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帮助民营企业排查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就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司法建议。

9、对影响民企发展的问题“零容忍”

结合全省政法队伍集中整肃专项活动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开门纳谏,广泛征求民营企业家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列出问题清单,立整立改;围绕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坚决对作风不佳、破坏发展环境、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零容忍”,严厉整治和严肃处理冷硬横推、粗暴执法、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办案等问题,形成警醒和震慑;聚焦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案件评查,着力解决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并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纳入各级法院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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