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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三十六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18-11-30 18:21:05 来源:山西法制报
  11月26日,山西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刚一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迅速出台《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9个方面、36条措施。《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全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安排部署,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要坚持依法保护,凡依法进行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要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全面保护、及时保护,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时,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和适用刑事政策与法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准确把握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村霸、行霸、市霸在民营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要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意见》明确,要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涉民营企业金融审判工作;对涉诉民营企业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强制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 
  《意见》提出,要积极助推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促进创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要妥善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违法违规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意见》规定,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和权益。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依法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农业机械专利产品、植物新品种、商标侵权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等案件。
  《意见》强调,要妥善审理破产和涉及民营企业股权纠纷案件,推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和企业的转型升级。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推动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股权确认、转让、涉中小股东权益纠纷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意见》要求,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民营企业债权实现;对涉民营企业的“老案”“难案”“骨头案”,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和依法用足强制手段,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意见》明确,要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及时总结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强化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意见》提出,要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征求他们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强化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围绕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强化《意见》组织落实,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并将落实《意见》的情况纳入各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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