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法官倾力调解1.6亿债券纠纷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7-01 00:00:00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债券市场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产销不旺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月29日,在太原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涛主持调解下,原告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近1.6亿元人民币债券纠纷案中,被告未清偿的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务,从2021年1月起,在2年内分4次清偿完毕。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太原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品公司”)向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了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4月13日,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接受太原某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私募债券发行备案的通知书》,同意接受其非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债券备案。

2016年4月18日,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行”)与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签署《太原某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私募债券认购协议》,约定资产公司向农商行认购食品公司发行的2016年私募债券,认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2016年4月19日,食品公司与农商行签署《太原某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私募债券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和《2016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简称“受托协议”)。受托协议约定食品公司聘任农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某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私募债券付息报告》显示,自2016年6月19日至2018年4月19日,“16食品公司债”的付息日和金额共分5次。

承销协议签订后,食品公司仅按期兑付了2次的债券利息及300万元承销费用,债券到期后,其在2018年7月30日--2019年2月27日期间,共计偿还54万元利息及受托管理费50万元。

截至目前,“16食品公司债”已逾期一年之久,食品公司仍有1亿元债券本金以及3次的债券利息800余万元未兑付,产生的违约金3千余万元,同时,尚欠农商行200万元承销费、50万元受托管理费。

企业概况

某食品公司始创于19世纪,食品业名牌企业,著名的“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现代化工厂和多条国内领先的食品自动生产线,是中国有影响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各类产品曾多次获得国家及行业多种荣誉,深受消费者青睐。

调解过程

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刘涛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阅案卷,仔细研判双方当事人的各自诉求和争议焦点。刘涛法官多次从兼顾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角度,摆事实、讲法律,分析梳理案情,积极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协调。被告食品公司表示对原告的主要诉请认可,但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如果按此执行,将会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因为疫情影响,经济效益低,回款压力大,希望在法官多次的积极调解下,原告在违约金金额和付款时间上适当让步。

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的冲击和助力市场的复苏,在先行通过电话沟通完成大部分调解工作后,刘涛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在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原告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作出了诚意减让,付款时间作了合理延后。

结案后,被告十分感谢承办法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表示一定会按照调解书上明确的时间、金额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表示通过调解书固定了自己的权利,也明确了被告的还款义务,是疫情防控的当下帮助企业继续发展的最有效的纠纷化解方式。

实际效果

一般情况下,银行起诉类案件调解成功几率很小。但是,太原中院法官从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角度出发,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又积极扶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摸准原告和被告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把平等、善意、文明、规范等理念,贯穿到办案的各环节中,运用依法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这起争议尖锐、难成共识的纠纷案件,有效缓解企业当下的资金压力,积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涛法官介绍:“我们的思路就是变断血为输血,给企业减负减压。食品公司是一个老牌民营企业,案件实际牵扯到上千名员工的利益。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进入执行阶段,把财产查封变卖,企业就没办法再生存和发展下去了。在法庭的建议下,银行对违约金给予了减让,对还款期限进行了延期,这样大大减轻了企业目前的负担和压力,有效的调解工作对大型民营企业起到了扶持的作用,相当于给企业造血,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原告代理律师姚某表示:“法院积极主持调解,为了调解的可能性做了很多工作,从我们的角度看是比较人性化的,也符合我们的诉求。食品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而且是一个老牌的百年企业,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角度来说,从双方的利益角度考虑,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利益,达到了圆满的结果。”

 被告代理律师高某表示:“因为疫情,食品公司的生产压力也比较大,如果一味采取判决,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可能会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员工失业等一系列问题,法官多方面考量,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在不影响双方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意见,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打造了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继续前行

今后,太原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要求和省市法院制定的《关于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司法服务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顺应民营企业司法需求,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转型发展、项目落地、改革深化、创新驱动,着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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