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这个月的利息到了,我跟您说啊,您再拉几个亲戚朋友,利息更高哦,大家有钱一起赚么……”
“阿姨,您相信我,这个项目每天都能有3%的利息呢!我给您算笔账啊,假如您投……”
低风险,高回报
稳赚不赔的投资
这样的项目
听起来是不是很心动
???
但是
“小刘对我那么好,我怎么都没想到都是假的!”
“没了,都没了!这是我攒的养老钱啊!”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夜暴富有“陷阱”
高额返利是套路
“防备心”不足
“爱财心”严重的心理
才会屡屡得手
如何保护好“钱袋子”
小编以案说法
带大家了解骗局
投资骗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红、梁某国等13人,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借网约车、物联网、区块链、物流园、旅游等项目名义,以月息8%至日息3%不等的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公众1000余人吸收公共存款30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并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投资损失。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红等1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至四十万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时代变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集资犯罪案件呈现很多新的变化,犯罪分子利用网约车、物联网、区块链、物流园等新型经济模式骗取群众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形式呈现出专业化、系统化、组织性较高的特点,部分还具有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特别是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蔓延的趋势更加明显。被害人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且想获得高额回报的人群,更有许多老年人追求高利将微薄的养老金倾囊而出。被骗资金往往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追赃挽损非常困难。
担保骗局案
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人高某军在成立担保公司后,以为投资群众与第三方之间的贷款提供担保为由,雇佣业务员向不特定群众宣传融资模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36.2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高某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利用担保公司名义进行非吸活动较为多见的一类案件。近年来,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犯罪分子还善于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融资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领域进行非法集资,冠冕堂皇,真假难辨,投资者需提高警惕、谨慎投资。
要提高鉴别能力,树立防范意识,去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
增强防范意识,抵制高利诱惑,避免盲目投资,警惕“高息零风险”的理财项目。
对于老年人群体,子女要多与其进行沟通,发现被骗应耐心劝导。
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参与非法集资,要果断退出,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面对非法集资的种种迷魂阵
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揪出他们的“小尾巴”
揭穿他们的谎言
守牢自己的“钱袋子”
对于设“陷阱”的
法律不会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