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法 品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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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2022年8月,万柏林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薛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在2021年6月为其提供自己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并获利。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两百余万元。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案件分析
经法院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北京办理了一张北京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卡,并将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1年6至7月,被告人薛某名下北京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七十余万元,平安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人民币八十余万元,建设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元,用于挥霍。
另查明,被害人郝某因下载“XX平台”并多次向该平台客服提供的账户充值以赚取收益,共计被骗人民币九万余元,其中向被告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两万元。此外,被害人韩某等十九人在各自所在地被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共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转入被告人薛某的上述三张银行卡中。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薛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案件已生效。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是重要的个人信息,要注意妥善保管,切勿为了一点小利就出卖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