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植物人”起诉离婚案

作者:太原长安网(中共太原市委政法委)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9-25 16:03:31 来源: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当婚姻中的另一半突然变成“植物人”,生活陷入困境,该如何抉择?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冯建军工作室就审理了该院首例“植物人”起诉离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按理说,“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自主意识,那么究竟是谁向法院提出的离婚呢?久病在床,时时刻刻离不开人照顾,此时提出离婚背后有何原因?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高均是我市国企职工,二人1995年相识相恋后,于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9月,儿子顺利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原本在外人看来是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然而世事难料,2021年1月5日,小张因突发脑出血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经过一年多的住院治疗,2022年6月21日,小张回到家,由母亲及哥哥轮流照顾陪护。

2023年2月13日,小张母亲李某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担任小张的监护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判决:1.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

由于小张病情严重,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23年7月,小张母亲李某聘请律师一起来到了杏花岭法院,代儿子提交了离婚诉状,希望法院判决解除小张与小高的婚姻关系。今后,儿子由其监护,并承担孙子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庭前调查

简单判决准予离婚会造成双方亲属间更大的矛盾,冯建军法官考虑到小张的身体状况和母亲李某年近80岁的特殊情况,并没有立即同意。开庭前,冯建军法官带领法官助理武伟强,联系驻地社区网格员、社保、社会治理等相关人员,本着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目标,一同深入居民小张家,具体了解了小张的健康及生活近况。

在家里,冯建军了解到小张母亲李某是我市国企一名退休职工,小张长期下岗,每月发几百元生活费,平日里全靠母亲李某4000元的养老金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两人住在一栋年代久远的二层楼房中,家里清一色的传统家具,房间宽敞整洁,一切陪护设施一应俱全。随后,冯建军法官现场咨询社区干部为小张寻求救助,社区干部承诺待相关资料完善后可帮助其申请低保待遇。

▲开庭审理

本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小张母亲李某代理进行诉讼。开庭当天,小张母亲李某及代理律师与小高如约来到法院开庭。

庭审中,小张母亲李某语速缓慢的陈述,小两口夫妻感情不和早有耳闻,小高也有离婚意向,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他们离婚,不愿再让儿子小张拖累小高了。

法庭上,小高沉默不语,她身心俱疲的脸上似乎在诉说着生活的酸楚。只有在法官问询时,她才告诉法官,他们夫妻的感情其实早已破裂,之前与丈夫小张曾有过约定,待儿子高考后就协商离婚,不曾想意外悄然来临,丈夫小张变成了“植物人”,自己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现在丈夫小张的健康状态已不能回应妻子小高的任何情感需求,这种情形下,如果强令女方留下确实不公平。接下来,法官就小张的日常生活安排,每月开支情况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当事人双方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自愿放弃要求小高承担其已支出的医疗及生活必需品等各项费用的诉求。

庭审中,小张法定代理人李某与小高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小张与小高离婚。

当事人双手捧着带有法律温度的民事判决书,生活的酸甜苦辣,却一时难以释怀。李某将一面写有“不辞辛劳,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法官冯建军及法官助理手中,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法官寄语

“我们真正体会到生活的不易,尊重并理解双方各自的选择。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经得起命运的磨砺,坚定且从容地对待生活,生活可以不富有,但一定要快乐!”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办案时要怀司法善念、行司法善举、求司法善果,用真心解纷换取百姓信任。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应恪守良善的婚姻家庭观。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对其婚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作出明确表述。本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原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其仍具备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时,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异后的生活环境、医疗条件和监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以后,依法作出准予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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